第131章善后大借款(1/2)
具有深意的是,这处理善后的首个借款,并不是为北京政.府自身,而是为南京临时政.府提出的。
在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后刚刚一星期,他的度支部副首领(这是当时的称法)周自齐找到四国银行团驻京代表门上,说南京政.府需银七百万两,其中二百万两为急需,要求四国银行团紧急提供帮助。
当时南京临时政.府在孙中山主持下仍在执行职务,包括也在向外国谋求借款。袁世凯的出发点是尽快以北京政.府取代南京.政.府,如果他能找到钱给它用,那自然就可提高他的地位,进而证明他的全国性政.府能为南京解决问题,南京临时政.府也就没必要继续存留下去。这笔钱如用于遣散南方军队,会对他更有利。
对各国列强及其金融资本来说,清朝既已退位,中国南北两方已走到一起,则保持中立(包括金融中立)的问题已不复存在。它们心目中的“能负责任的中国政.府”即将由袁世凯建立起来,对这样的政.府,它们是乐于帮助的。加之由于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内部及列强在华争夺的形势的变化,已使原定一九一二年春发行的币制实业借款不可能发行,因而四国银行团也有承揽对华新贷款的yù_wàng。
在此情况下,四国银行团接受了袁世凯政.府的要求,于二月二十八日由汇丰银行经手,付银二百万两给南京临时政.府作军政费用。这是四国银行团给中华民国**的第一笔垫款,它也为接下来的善后大借款提供了契机。
当借款在谈判之中的时候,发生了一件插曲。三月十四日袁世凯**同另一个国际财团,签订了一项一百万英镑的借款合同,于是在四国银行团与袁**之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这另一个财团渊源于一九一一年初,当时俄国**指使俄亚(道胜)银行去组建一个同四国银行团竞争的机构。俄亚(道胜)银行网罗了一些与四国银行团无关的英、法、比资本,于一九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正式组成这个国际财团。它刚一成立,就由华比银行出面向袁世凯**承揽了这笔借款,常被称为比国借款。
合同规定借款利息五厘,九七扣,签订合同十五天后付款。中国以通常岁入以及京张铁路的净利和财产为此项借款做担保,并同意给该财团以出借一千万英镑的优先权。
整个说来,这笔借款的条件比较温和。袁**在急切地向四国银行团告贷的同时,又悄悄地搞成这笔交易,显然是想使借款来源多元化。
这项借款的谈判开始于该财团成立之时,二月二十日已订立了草合同,可见袁政.府的本意并不是以此项借款与四国银行团抗衡。
但这个借款合同签字于三月九日,是袁世凯复函四国银行团同意给以垫款及借款的垄断权之后,这就把袁政.府自身置于矛盾的境地。
四国银行团一得知比国借款的事,立即责袁政.府“不守信用”,停止垫款及谈判;有关四国的公使也于三月二十五日就借款提出抗议。
事情的实质是:比国借款抢了四国银行团一部分利益,而且合同中没有规定对借款用途实行监督。这对四国银行团刚制定的对华借款条件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是它们必须要加以制止的。
初时袁世凯政.府还要为自己辩解,并坚持自己的立场。唐绍仪(这时他已担任袁**的内阁总理)甚至在上海与华比银行再次次商定,该财团再垫款二十五万英镑(连前一次总共付款一百二十五万英镑)。但唐绍仪终究经受不住四国银行团及四国**的压力,回到北京后不得不为比国借款一事亲自向四国公使道歉,进而通知这些公使,决定废除比国借款合同,要求四国银行团恢复关于借款的谈判并支付垫款以应急需。
后四国公使同意命四国银行团代表恢复谈判,一场风波才告平息。
一九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夜至二十七日凌晨,袁世凯派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为全权代表,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作最后的谈判,签署了二千五百万英镑的《中国**善后借款合同》。
合同二十一款,另有七个附件,二个附表。规定:借款总额为二千五百万英镑,年息五厘,期限四十七年;债券九折出售,扣除百分之六的佣金,净收入二千一百万英镑。
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偿还到期的庚子赔款和各种外债、遣散各省军队、抵充**行政费外,仅余七百六十万英镑,而到期归还本息竟达六千七百八十九万英镑。
借款以中国盐税、海关税及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四省所指定的中央**税项为担保。特别条件是:今后未经银行团允许,不得向他国借债。
由外国人参加盐税征收,在审计处设华、洋稽核员,凡关于借款款项之领款单须有华、洋稽核员会同审核,签押后方可提款。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人会办一员主管。
“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中国经理、洋人协理各一员,共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人员的任免,由华洋总办、会办会同定夺。盐区之盐纳税后,须经华洋经理、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可放行。盐务进款存于指定银行,非有总办、会办会同签字的凭证不得提用”。
借款合同的主要附加条件:
(一)善后大借款的借款期内,中国不得向五国银行团以外的银行团借款。中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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