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1/2)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日本明治二十七年,朝鲜高宗三十一年),农历甲午年。
二月十一日,美国国务卿葛礼山与清朝驻美公使杨儒在华盛顿签订《限禁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约》,共六款。规定:居美华工离美期限超过一年者,不得不再入美境;不准华人入美国籍;居美华工都须按照美国国会通过的苛待华工条例进行登记。此约以十年为期。其实美国至从得到最惠国待遇,就从未真正的把在美华人平等对待过。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公民法律地位、商务、航海方面给予另一国的权利,应不低于该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所享有的权利。这一做法是西欧国际关系实践的产物,它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对外扩张而产生、发展成熟。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通过一系列不平等中外条约的签订,它又被引进到中国同西方列强的国际关系实践上来。不过,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最惠国待遇在中外关系中的应用不同于它在欧美国家相互间的应用,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对中国具有片面性和不平等性,它是西方列强扩大各自在华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权的有效工具。是西方列强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一副沉重枷锁。
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中第一个从清政府获取这一特权的是英国,通过1840—1842年的对华战争,英国在中国取得了一系列条约特权,其中就有最惠国待遇。1843年10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附粘善后条款》第八条规定:
“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在提出这一要求时英国认识到,随着传统中国对外关系体制被打破,其它国家也必定会向中国要求条约特权。英国当时居于各国对华贸易的首位,签订这一条款可以防止其它国家在同中国的关系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从而维护英国在列强对华关系中的领导地位。
美国想要从清政府手中获取最惠国待遇是在中英《南京条约》订立之后,《南京条约》给英国以五口通商、协定关税等一系列特权,这些权利引起了美国政府和在华商人的羡慕,他们力图在对华贸易上取得与英国商人同等的地位。在美国在华商人的敦促下,1843年,美国政府决定派谴使团来华订约。国务卿韦伯斯特在给派往中国订约的专使顾盛的训令中,把“获取最惠国待遇”作为其主要目的之一。
顾盛到达中国东南沿海后,利用清政府对外国使节进京的恐惧心理,多次以进京相恫嚇,逼迫清政府答应美国的订约要求。清政府主要致力于维护“天朝大国”的威严,对外为了笼络各国,在商业、航海等问题上则愿意作一些让步。特别是清政府在对西方列强的态度上一向以“一视同仁”而自诩,故此就使美国轻易地从中国获得了最惠国待遇权。1844年7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中,美国在“利益均沾”的名义下,取得了英国已获得的各种权益,许多方面更超出了英国原先获得的权益。为防止其它列强以后取得更有利于美国的特权,条约第二款规定:
“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规定册例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
这种最惠国待遇规定反映了清政府对当时国际关系状况的无知。清政府只关心“天朝大国”的体面、威严,在其它方面则缺乏考虑,不知道自己已在无意中给了美国一项重大权益,更想不到有索取报酬之必要。从内容上看,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最惠国条款,由于对其适用范围没有加以界定,美国在华官员和其他人利用中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无知,对之任意加以解释,从而给了美国政府和在华美国人以极大行动便利。最惠国待遇从一开始就被滥用了,这种滥用涉及到当时中外关系的各个方面。
不过,从《望厦条约》到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签订前的十多年中,由于西方列强在华势力扩张不深,清政府让予其它西方列强的权益有限,因而美国依据最惠国待遇所能获取的权益也有限。这一情况引起了美国和其它西方列强的不满。英法再次以武力压迫清政府作出让步。清政府在英法联军的炮火面前被迫同意它们的要求。1858年,美国同中国修订了通商条约。
《天津条约》保留了美国以前通过《望厦条约》取得的权益,并把许多美国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权益用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此外,条约还给了美国许多新的特权。
《天津条约》关于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具体事项上规定美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
“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情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商民一体均沾”。
这一规定,扩大了美国在华享
第1页完,继续看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