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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章 耕者有其田(1/2)

第222章 耕者有其田

“臣廖莹中有本上奏网游之天下无双。”

“廖爱卿,请讲。”

廖莹中面带喜色道:“启奏陛下,福建路官田署日前传来消息,福建路的土地丈量工作已经完成九停以上,本月底前可以全部完成。”

“好!”我也高兴道,“廖爱卿,这一次福建路的经界丈量事务颇为顺利,朕会为你们官田司记上一功。”

“陛下,今次丈量主要还是得力于福建路各州府县衙官员们的高度配合,官田司只是尽本分而已。”

“居功不傲,廖爱卿高风亮节也。”

“谢陛下。”

咸淳元年八月下旬,在得知福建路土地丈量即将完成时,我再一次将土地改革事宜提到朝会上来,并在原有土地纲领性文件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定出了具体的框架校园全能高手。

“各位爱卿,我大宋朝立国之前的历朝历代,来自农业的税收均占到国家总收益的九成以上,到了我朝,农业税收的比列开始下降,朕以为这其中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我朝的商业包含手工业,对外出口贸易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而朝廷也放开了对商业的限制,商人的地位得到了相应的提升,这就使得我朝的商品贸易,尤其是海外贸易远超前代。今后,朕还会加大对于商业,手工业等非农业行业的投入,以保证多种经济方式的均衡发展。其次是因为我朝实行的不抑土地兼并政策,造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景,这就使得农业税收的主题‘小农’数量的减少,而不少大地主则纷纷隐瞒土地数量,以偷逃税收,这些就是土地税收减少的根本原由。所以,在发展工商业的同时,对于农业朕同样也会重视。”

随着穿越到宋末的时间越来越长,我对于这个时代的情况也就了解得越多,越深,越准。

宋朝的商业空前发达,从《清明上河图》上就能看到当时北宋京城的繁华情景。高宗南渡后,朝廷依旧放松了对商业行为的限制,商贸业税收的激增使得宋朝成为了中国古代唯一一个商业税收等同或超过农业税收的朝代。

尽管如此,宋朝的平均税收大致还是各占一半,商业的发达还是掩盖不了我国农业大国的实质。所以土地的重要性依旧十分突出,这是关乎到大多数农民生计的首要问题,而农民仍是大宋朝百姓的主体,商业再发达,毕竟也还没有形成工人阶级。

如果说当时我发表的土地改革纲领大都是来自我后世的记忆,那么现在我的意识中已经烙上了不少这个时代的印记。

“各位爱卿,土地改革的宗旨朕以前说过,就是要让耕者有其田,同时也要让能者多劳,这一点是不会变的。土地改革必须在土地丈量准确的前提下进行,今福建路的丈量已经接近尾声,所以就先从福建路开始试行。下面朕来说说对于土地改革的具体想法。首先,朕打算规定地主阶层的土地拥有量的最高限额,根据水田,旱地的不同,将我朝农民人均拥有耕地量的3倒9倍作为其限量,在人均耕地的3到6倍期间,税收等同,在人均耕地6到9倍之间的土地则按照双倍税率征收其税收,超过9倍以上的土地,由官府强制征收后放领给农民,征耕地价按照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的2到3倍计算。对于地主来说,土地新政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廖爱卿,你们官田司会同农业部做出具体实施细则,要从福建路的实际情况出发,定出合理的比例值。”

“是,陛下,臣遵旨。”

“第二点,从地主手里征收过来的土地,并入官田,这些官田会陆续卖给农民,地价一样,为耕地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到3倍。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全部地价由农民在十年内分期偿付,而且以实物的方式计算,以免受到货币升值或者贬值的影响,同时,农民不用负担利息。对于多余的官田,可以招募流民耕种,或者由官府组织成立国家农庄,也可以作为开办作坊的场地等。”

廖莹中问道:“陛下,当地的农民中如果是来自外地,没有当地的身份凭证,是否可以享受和当地农民一样的条件?”

这不就是后世的打工者与户籍居民的关系吗?

我愣了下,转问道:“户部,这在我朝有先例吗?”

户部尚书老臣马光祖道:“陛下,我朝没有类似的制度,也没有先例。”

我想了想道:“这样吧,朕提出一种方式,马爱卿,你们去讨论下,看看是否合适。凡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外来人员,持原有居住地的身份凭证均可办理当地的临时身份凭证,并享受和当地居民一样的优惠条件。”

马光祖道:“陛下,这种事情虽然很少,但还是会发生,臣等商议后再向陛下上奏。”

“恩。”

廖莹中接着问道:“陛下,如果该雇工在原有住地拥有土地,又来到另外一个地方申购,是否算得上是重复申购呢?”

这一点很类似后世的住房限购政策,有些地区实行限购,在当地只能买两套房,但却可以到外地去买第三套,甚至第四套房,那算不算违规呢?

“廖爱卿,对于这点,朕以为暂时不用去理会,只要这人两边的土地税正常缴纳就可。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福建路试行时或许都能遇到,你们到时再仔细研究下。”

“是,陛下。”

“第三点,制定地主租给佃农的收租制度。先从土地的收获量中提取两成,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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