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宰相的日常(2/2)
是反叛的人员的家属,多配属在京城各司下的场务里。这些人的人身限制已经不多,但在法律意义上,确实还是奴婢贱民。此次废奴,主要针对的是官奴婢,彻底去除他们的人身限制,法律上面天下从此不再有贱民。当然,民间的娼妓、卜算之流称为杂类,宗室、士大夫不得与他们结亲。这是针对职业的岐视,这些人不是贱民,不从事这一行了,同样是正常的普通人。对这些职业岐视合适不合适徐平还没有想好,此次先略过不论,以后再议。
在手诏旁边徐平写下了自己的意见,后边让宰执传阅议论。一是法律上的主仆之义是不是应该废除,即奴仆不得告主的内容,改为完全按照家庭的同居共财之人来论。
法律必然会涉及到lún_lǐ,古今中外没有例外。lún_lǐ问题,引发社会热议,大多都是牵涉到了法律。徐平前世欧美的热门议题同性恋,要害不是社会岐视,而是法律同意不同意他们可以结为夫妻。这个年代,牵涉到法律的lún_lǐ问题,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家庭。父子祖孙有血缘关系,那么继父继子呢?夫妻组成家庭,依据什么组成?是爱情?还是因为法律认可的一个名份?还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孩子?没有爱情,没有孩子的呢?
对这些问题的认定,涉及到遗产的继承,涉及到夫妻可不可以离婚,涉及到政权的税赋怎么收取。宋朝使用了一个笼统的做法,即以同居共财之人,来代替家庭。这是在征收税赋的意义上采取的作法,即登记为一户,财产归于一户而没有私财的,即视为同居共财之人。奴仆无私财,指的是在这一户里没有私财,他原来的家里当然还是有的,不过那是另一户的事情。财政意义上,受雇到别人家里为奴仆,他对政权赋税差役的责任,便从原来自己的家里,转到了雇主的家里。
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比如服兵役,奴仆参军,是为雇主家服兵役,还是为自己原来的家里服兵役?还是兵役无关家庭,是所有成年百姓的义务?那么在雇佣期内奴仆去服兵役,雇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政权要示民以公,这些都不能随意乱来。
徐平写下的第二条意见,是主仆雇佣的契约,明确费用由雇主承担。政权提供雇佣关系的法律保证,当然不是免费的,不然很容易失去严肃性。收费可以少,但不能免,这就是印花税的内容。明确雇主承担,是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扯皮官司。
第三条意见是雇佣年限,徐平建议明确下来为三年。三年后双方愿意保持,则需重立契约。现在的五年、十年,时限还是太长了些,灵活性不足。在年限内,有一方毁约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给另一方多少补偿,也是要确定下来的。
用徐平前世的话说,这就是劳动法。后面朝廷的精力要慢慢从乡间农业转移到城镇的工商业上来,雇佣关系必须要确定。中国的传统,历史上的宋朝,并不需要劳动者进行流血抗争,朝廷会帮助他们确定一个底线,徐平只是尽量把这个下限提得更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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