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童七郎(1/2)
“昨晚抓参加赌局的赌客,本地的另一个大户童七郎也在那里,而且听说是那里的常客,隔三差五就过去聚赌。”
徐平听了笑道:“那不是正好!两家大户一起抓了,河阴县也清静不少!”
“童七郎的事情有两点让下官想不清楚。一个是他家里制的瓷器,下官刚刚才知道,竟然是供给京城里的一些酒楼,仿的正是待制家里的盛酒器,不用说,是用来做假酒的。另一件就更加棘手,他虽然经常参与赌局,但最多只带一贯赌资,输光便就住手。参与赌局的赌客,一向都是以一贯为界,不超过的只是杖刑,余不再问。童七郎这样做,下官认为他是有意如此,免得自己吃上官司。”
“什么?”听了这话,徐平一下子认真起来。京城里面一直有人卖徐家白酒的假货,这一点徐平是知道的,只是一直没有去用心严查。
这个年代的假酒也只是以次充好而已,终归还是粮食酿出来的,喝不死人。徐家白酒的销售市场基本固定,假货抢的并不是自己生意,而是其他酒的生意,还能扩大白酒市场,徐平也就懒得去管他们了。没想到给假酒供货的盛酒器竟然是这个童七郎制出来的,莫名其妙撞到自己手里。天与不取,反受其咎,既然他自己撞了上来,徐平可就没有理由轻轻松松放过他了。
见了徐平的神情,李参心里松了口气。他最担心的就是徐平人在河阴县,但对发生的这件大案袖手不管,不闻不问,到了最后哪里有纰漏再出来挑错。这样一件案子牵扯到这么多人,怎么可能做得完美无缺,挑毛病总是能挑出来的。那样不但是对李参,对整个孟州参与的官员都是件麻烦事。有了童七郎的事情搀和进来,徐平总不好像现在这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兴趣来了就说两句,没心思就撒手不管。
想了一会,徐平问道:“你可是查清楚了,童七郎窖里烧造的真是仿我家里的白酒的盛酒器?这种东西我知道有人做,却一直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千真万确,实际上这本地很多人都知道,昨晚抓的赌徒,还有来拉瓷器去开封府的船主呢。童七郎的窖口在山里隐蔽,又靠着黄河岸边,可以上船从黄河到了汴口转汴河,一路水路到开封府,极是方便。”
“这件事情,有些意思了。”徐平把书放下,站起身来踱了几步。“李通判,你觉得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置?”
“待制是说,童七郎制仿冒瓷器的事情?”
“是啊!他制瓷器可并不犯法条,但买了瓷器的人假冒我家的酒出卖,大略可以算诈欺官私取财,依律与盗贼同罪。那你说,这童七郎按法该如何判?”
李参有些迟疑,想了一会试着说道:“是否可算知情而取?”
徐平笑道:“他不是取,他是卖啊!这个童七郎,可不简单啊,做什么事情都算在官府的前面,连律条都如此清楚!李通判,你可是要上心了,不要被一个烧瓷器的小民耍弄。这件事再加上他参赌每次都只带一贯钱,这是故意钻律条的空子,做了事还不想受严惩。如何处置,你可要仔细想好,不然会被百姓耻笑!”
徐平心里感兴趣的,是突然发现这个年代造假贷冒充不好判罚。虽然可以算是诈欺官私财物罪,依盗贼论,但仔细想想,这样也不合理。
《唐律》中大量的其他罪行,都会注明到了什么程度与盗贼同,还是按照治理盗贼的原则来惩罚。把经济案件一股脑全部算成刑事案件,在商业不发达的时候还可以说得过去,简化法律规条,但商业繁荣起来这样做就不合理了。
商业行为中各种说不清楚的违法违规数不胜数,如果都按刑事犯罪那样,不仅仅是处罚过重的问题,而且审理起来旷日持久,势必会影响商业的繁荣。但是法律规条不改,也不敢快审快判。刑律动不动就流几千里,甚至杀头破家,一旦有错就无法挽回,审理的官员在会被追责的情况下必然束手束脚。
看来,商业要想正常发展,还要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然终究会出乱子。现在还只是三司自己发力,一旦把民间的商业行为也带动起来,这问题可就突出了。
李参就是觉得童七郎的案子难以下手,才来问徐平。若想重判,没有适用的法律规条,李参又没有法外施刑的魄力,当然他也没有那个资历与声望。
徐平是有的,李参正是想让徐平把事情担起来,对童七郎法外施刑,一了百了地解决河阴县这里的乱局。
法律定出来并不是死的,终究只是个参照而已,官员并不一定要完全按照法律判案,只要你的理由能够得到上司和百姓的认可就行。像春秋决狱之类,法外施刑,一事一议,以后其他案件不能援引成例而已。
但要这样做,官员自身资格要过硬,让别人说不出话来。
像张咏为崇阳知县,管库小吏带一文钱出来,被发现之后向张咏叫板:“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便就是当时规定,盗罪一贯以上才能处斩,一文钱按律最多就是杖刑而已,而且张咏作为知县只能判杖刑以下的案子。
结果张咏留下了那流传千年的判词:“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然后亲自持剑斩了小吏。
这是典型的法外施刑,哪怕就是在当年的太宗时候,也没有人认为张咏说的判词把盗钱数额弄到一贯以上就合法了,那只是一个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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