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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章番外篇 题外话(3/3)

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

“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

“居丧嫁娶”与

“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

“徒三年”的

“居丧嫁娶”,改为

“杖一百”,唐宋

“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

“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

即所谓

“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

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

“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

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而《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

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

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lún_lǐ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

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而且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

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

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

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

《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

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所谓三从四德也是这个时代的产物,三从是未嫁从(听从)父、既嫁从(辅助)夫、夫死从(辅养)子,四德指妇德、妇言、妇容、妇工(妇女的品德、辞令、仪态、女工)。

要不怎么说封建礼教戕害了许多追求真爱的青年男女,特别是对女性的毒害尤为严重。

也就产生了

“孟姜女哭长城”、

“梁山伯与祝英台”、

“白娘子与许仙”、

“牛郎织女”等。在众多具有反抗意识和叛逆精神的女性中尤以杜十娘与刘兰芝最具悲剧色彩,她们两为女性用青春和生命控诉了封建等级制度和金钱势力的罪恶,成为了古典文学作品中最具叛逆精神的光辉妇女形象。

不过从五四运动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后,广大妇女同胞的地位直线上升,改革开放后迅速由

“半边天”向

“一手遮天”演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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