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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天坛宪法草案(4/4)

命令,须先经审计院之核准。

第一〇六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否认时,国务员应负其责。

第一〇七条 审计院以参议院选举之审计员组织之。

审计员任期九年,每届三年改选二分之一。审计员之选举及职任,以法律定之。

第一〇八条 审计院设院长一人,由审计员互选之。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自。

第十一章 宪法修正及解释

第一〇九条 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

前项发议,非两院各有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成立。

两院议员,非有各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不得为修正宪法之提议。

第一一〇条 宪法之修正,由宪法会议行之。

第一一一条 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

第一一二条 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

第一一三条 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

这一宪法草案与《临时约法》相比,明显地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如规定了大总统有颁布紧密命令权等),但袁世凯还是不能接受。更何况该宪法草案对总统任期有了明确规定,袁世凯这样的人,如何能受任期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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